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1 年上字第 1679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合夥人非經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自己之股分轉讓於第三人。但轉讓於他合夥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