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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9 年台上字第 1676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 EN
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