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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47 年台上字第 1621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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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7 年台上字第 1621 號
票據法
(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
EN
第 13 條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