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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9 年台上字第 1571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