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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4 年台上字第 1558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私立學校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 EN
董事會議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者,無效。
董事會議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者,董事得於決議後一個月內聲請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董事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法人主管機關知悉董事會議有前項情形者,應依職權或申請,指明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之情事,限期命董事會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自決議後六個月內聲請法院撤銷其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