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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4 年台上字第 1558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