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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28 年渝上字第 1547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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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8 年渝上字第 1547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08 日 )
EN
第 197 條
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規定之違背,得提出異議。但已表示無異議或無異議而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陳述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規定,於該訴訟程序之規定,非僅為當事人之利益而設者,不適用之。
第 312 條
審判長於訊問前,應命證人各別具結。但其應否具結有疑義者,於訊問後行之。
審判長於證人具結前,應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
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