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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3 年上字第 1528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