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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7 年台上字第 1402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 EN
拍賣物無人應買時,執行法院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能承受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查封,將拍賣物返還債務人。但拍賣物顯有賣得相當價金之可能者,準用前條第五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