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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7 年台上字第 1374 號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 EN
公司依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四項分次發行新股,依本節之規定。
公司發行新股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於發行新股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