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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8 年台上字第 1346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前條債務人或承擔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該期限內確答是否承認,如逾期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債權人拒絕承認時,債務人或承擔人得撤銷其承擔之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