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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2 年台上字第 1326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者,如有重大過失,仍應負責。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