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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9 年渝上字第 1306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