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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8 年上字第 1306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