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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9 年台上字第 128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刪除)
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
委任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於事務處理未完畢前已終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處理之部分,請求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