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2 年台上字第 1278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前二條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
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