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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8 年台上字第 1238 號
破產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六個月內所為之左列行為,破產管理人得撤銷之:
一、對於現有債務提供擔保。但債務人對於該項債務已於破產宣告六個月前承諾提供擔保者,不在此限。
二、對於未到期之債務為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