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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9 年渝上字第 1223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
前項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