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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2 年台上字第 1213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惡意占有人,負返還孳息之義務。其孳息如已消費,或因其過失而毀損,或怠於收取者,負償還其孳息價金之義務。
善意占有人自確知其無占有本權時起,為惡意占有人。
善意占有人於本權訴訟敗訴時,自訴狀送達之日起,視為惡意占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