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87 年台上字第 1205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
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
清償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