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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9 年上字第 1191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以貨物或有價證券折算金錢而為借貸者,縱有反對之約定,仍應以該貨物或有價證券按照交付時交付地之市價所應有之價值,為其借貸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