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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5 年台上字第 1188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