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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76 年台上字第 1166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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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76 年台上字第 1166 號
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EN
第 35 條
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第 36 條
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第 37 條
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