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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17 年上字第 1118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