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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4 年台上字第 1101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