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70 年台上字第 104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