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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49 年台上字第 1014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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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9 年台上字第 1014 號
戶籍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
EN
第 25 條
登記後發生訴訟者,應俟判決確定或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後,再為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之登記。
第 48 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
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