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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9 年渝上字第 1003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當事人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當事人不得引用文件以代言詞陳述。但以舉文件之辭句為必要時,得朗讀其必要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