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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4 年台上字第 100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係金錢或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不得向其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