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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9 年抗字第 10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所定有召集權之人,對於親屬會議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