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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111 年憲判字第 12 號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科學及生活智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