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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98 號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 EN
法人附設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其老人福利機構之財務、會計及人事,均應獨立。
法人或團體之董事、監察人、理事或監事,均不得兼任法人或團體所設立或附設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之工作人員。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應建立會計制度,年度決算金額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應由會計師簽證。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之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為原則。但平時得按現金收付制處理,於年終結算時採用權責發生制調整,並應設置帳簿,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