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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98 號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
法人附設之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財務、會計及人事,均應獨立。
法人或團體之董事、監察人、理事或監事,均不得兼任法人或團體所設立或附設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工作人員。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建立會計制度,各項支出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應使用票據支付;年度決算金額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應由會計師簽證;其所接受捐贈之財務,並應定期公告徵信。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為原則。但平時得按現金收付制處理,於年終結算時採用權責發生制調整,並應設置帳簿,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