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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 793 號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行政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憲法之修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 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決議,得修改之。
二 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擬定憲法修正案,提請國民大會複決。此項憲法修正案,應於國民大會開會前半年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