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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 783 號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