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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76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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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65 號
國營事業管理法
(民國 112 年 01 月 19 日 )
EN
第 4 條
國營事業應依照企業方式經營,以事業養事業,以事業發展事業,並力求有盈無虧,增加國庫收入。但專供示範或經政府特別指定之事業,不在此限。
第 6 條
國營事業除依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應與同類民營事業有同等之權利與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