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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761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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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61 號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08 日 )
EN
第 4 條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第 5 條
技術審查官之迴避,依其所參與審判之程序,分別準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
第 34 條
第八條至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於有關智慧財產權之行政訴訟,準用之。
辦理智慧財產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之法官,得參與就該訴訟事件相牽涉之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之審判,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