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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 755 號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 EN
本法所稱嚴為分界、分別監禁,其含義如下:
一、嚴為分界:指以監內建築物、同一建築物之不同樓層或圍牆隔離監禁之。
二、分別監禁:指於監獄內之不同舍房、工場或指定之區域分別監禁之。
監獄得自行或邀請外界團體或個人,辦理有助於受刑人社會生活及人格發展之教化課程。
監獄得使具有專門知識之受刑人,協助辦理參與、實施或指導相關教化事務。
依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廢止受刑人之假釋,有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三項後段假釋尚未期滿之情形,嗣後再假釋時,監獄應將原執行指揮書所載前案假釋已執行保護管束日數相關文件,通知嗣後執行保護管束機關辦理折抵假釋及保護管束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