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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48 號
憲法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之司法年度、事務分配、法庭秩序、法庭用語及裁判書公開,除本法或憲法法庭審理規則別有規定外,準用法院組織法規定。
大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大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訂有婚約者,為聲請案件當事人。
二、大法官現為或曾為聲請案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家長、家屬、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
三、大法官曾為聲請案件之證人或鑑定人。
四、大法官曾參與原因案件之裁判或仲裁判斷。
五、大法官曾因執行職務而參與該案件之聲請。
六、大法官曾為聲請案件之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
七、大法官於執行律師業務期間,其同事務所律師為該聲請案件之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
大法官迴避之規定,於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