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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47 號
營業秘密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