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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34 號
公路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