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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34 號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
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