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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33 號
工會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EN
為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特制定本法。
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
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
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不得加入該企業之工會。但工會章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