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30 號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一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