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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72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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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 728 號
性別平等工作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1 條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