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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24 號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4 年 06 月 22 日 ) EN
公司、行號申請加入商業同業公會,應填具入會申請書連同登記證照影本二份,送經該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准其入會,並由該公會報主管機關備查。
公司、行號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領得登記證照後,其登記之業務項目尚有未開始經營者,經該業務之商業同業公會理事會查明屬實,得決議暫緩其入會。
公司、行號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情事之一,經查明屬實者,應由理事會通過後註銷其會籍,並分別報請主管機關及發證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其改業者亦同。
商業同業公會查明其會員所派之會員代表,有本法第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應提報理事會註銷其會員代表資格,通知其會員另派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