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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22 號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2 月 21 日 ) EN
本法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定面值,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營利事業取得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票面利率,約定為固定利率者,為按有效利率逐期折算之現值。但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歸類為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且未按有效利率攤銷溢折價者,應以票面金額為準。
二、營利事業取得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票面利率,約定為浮動利率者,應以票面金額為準。
本法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利率,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營利事業取得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票面利率,約定為固定利率者,應以取得時成交有效利率為準;其分次取得之債券屬同一期次發行者,得按成交平均有效利率計算之。但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歸類為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且未按有效利率攤銷溢折價者,應以票面利率為準。
二、營利事業取得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票面利率,約定為浮動利率者,應以票面利率為準。
前二項所稱有效利率,指於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預期存續期間,使未來收取現金之折現值,等於取得時帳面價值之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