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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17 號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並應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