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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16 號
公平交易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 EN
事業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之價格。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前二條規定之裁處權,因五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