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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11 號
醫事檢驗師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醫事檢驗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醫事檢驗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